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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漯河利通液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產品碳足跡報告

    2024-02-01
    報告目的
    鄭州計量節能檢測中心根據《(ISO/TS 14067-2013)溫室氣體. 產品的碳排放量.量化和交流的要求和指南》和《工業其他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(試行)》等文件的要求,獨立
    公正地對漯河利通液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產品碳足跡進行了核算。核算和報告過程中遵循通用方法和規范,確保企業產品碳排放量的真實性,為企業更好地掌握自身產品碳排放情況、制定應對
    氣候變化相關制度提供數據支撐。
    報告準則
    1、《PAS 2050:2011商品和服務在生命周期內的溫室氣體排放評價規范》
    2、《ISO/TS 14067:2013溫室氣體.產品的碳排放量.量化和交流的要求與指南》
    3、《工業其他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(試行)》
    4、《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》GB17167-2006
    報告目標
    本報告目標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漯河利通液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產品的碳足跡指標。
    報告范圍
    從原材料開采、運輸、產品生產到產品出廠區,產品系統邊界
    根據《PAS 2050:2011》6.4.2 至 6.4.10 節內容進行界定,涵蓋范圍逐項說明如下:
    (1)原料:包括原材料生產及運輸過程中導致產生的 GHG 排放。
    (2)能源:產品生產過程中電力、熱力的使用產生的GHG排放。
    (3)資產性商品:排除在外。
    (4)制造與服務提供:產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排放。自來水、廢棄物及其運輸、污水處理等已包含在能源使用中,不再單獨計算。
    (5)設施運行:產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排放。自來水、廢棄物及其運輸、污水處理等已包含在能源使用中,不再單獨計算。
    (6)產品運輸:本次評估屬于原材料-加工生產-出廠區,因此包括原材料入廠前運輸、加工廠內運輸、產品至出廠的運輸產生的GHG 排放。
    (7)產品儲存:已包含在能源使用中,不再單獨計算。
    (8)產品包裝材料、產品使用和終處置階段:考慮到產品的核算邊界到廠區門口,且產品包裝材料、產品使用和終處置碳排放量數據無法獲取,因此對于產品包裝材料、產品使用和終處置的碳排放排除在外,不予考慮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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