漯河利通液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產品碳足跡報告
2024-02-01
報告目的
鄭州計量節能檢測中心根據《(ISO/TS 14067-2013)溫室氣體. 產品的碳排放量.量化和交流的要求和指南》和《工業其他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(試行)》等文件的要求,獨立
公正地對漯河利通液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產品碳足跡進行了核算。核算和報告過程中遵循通用方法和規范,確保企業產品碳排放量的真實性,為企業更好地掌握自身產品碳排放情況、制定應對
氣候變化相關制度提供數據支撐。
報告準則
1、《PAS 2050:2011商品和服務在生命周期內的溫室氣體排放評價規范》
2、《ISO/TS 14067:2013溫室氣體.產品的碳排放量.量化和交流的要求與指南》
3、《工業其他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(試行)》
4、《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》GB17167-2006
報告目標
本報告目標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漯河利通液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產品的碳足跡指標。
報告范圍
從原材料開采、運輸、產品生產到產品出廠區,產品系統邊界
根據《PAS 2050:2011》6.4.2 至 6.4.10 節內容進行界定,涵蓋范圍逐項說明如下:
(1)原料:包括原材料生產及運輸過程中導致產生的 GHG 排放。
(2)能源:產品生產過程中電力、熱力的使用產生的GHG排放。
(3)資產性商品:排除在外。
(4)制造與服務提供:產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排放。自來水、廢棄物及其運輸、污水處理等已包含在能源使用中,不再單獨計算。
(5)設施運行:產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排放。自來水、廢棄物及其運輸、污水處理等已包含在能源使用中,不再單獨計算。
(6)產品運輸:本次評估屬于原材料-加工生產-出廠區,因此包括原材料入廠前運輸、加工廠內運輸、產品至出廠的運輸產生的GHG 排放。
(7)產品儲存:已包含在能源使用中,不再單獨計算。
(8)產品包裝材料、產品使用和終處置階段:考慮到產品的核算邊界到廠區門口,且產品包裝材料、產品使用和終處置碳排放量數據無法獲取,因此對于產品包裝材料、產品使用和終處置的碳排放排除在外,不予考慮計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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